都市先锋电子商务平台
“放心店”合作协议
甲方:嘉兴市都市先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负责人: 宋炜
注册地址:嘉兴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内
通讯地址及邮编:嘉兴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11幢207 (314001)
联系人: 陈溢
联系电话:82651062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注册资金:
通讯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乙方须提交以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加盟方式
- 乙方代理甲方提定的通讯运营商的业务及服务。
- 乙方在甲方建设的“都市先锋电子商务平台”(www.wolaimai.com)上浏览商品信息及通过网站向供应商采购商品。
- 电脑设备所有权归属、保证金和日常管理
1、按工商放心店建设协议有关规定,电脑设备由甲方负责采购,甲方提供乙方电脑设施使用权,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甲方电脑的资产编号为:
2、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电脑设备,实现网上信息服务等功能。
3、乙方须缴纳押金以保证甲方电脑设备的资产安全,保证金金额为贰仟圆整。如乙方停止加盟业务,终止放心店协议,在设备完好并能正常使用的,设备退回甲方,保证金退还乙方。
4、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电脑,网络费由甲方提供.
5、乙方按照放心店配置要求,为电脑设备提供摆放场地,甲方不支付任何场地费用。
6、乙方须服从甲方关于电脑设备管理的相关规定,并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7、甲方负责设备安装、设备调试以及操作培训;
8、乙方存在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权处罚,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1)、改变安装位置,擅自打开机箱上的封条,不遵守甲方有关规定的;
(2)、电脑设备人为损坏的,乙方承担全部的维修费用;
(3)、发生电脑设备失窃的,乙方须全额赔偿。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对乙方进行考核及业务管理,如乙方在“都市先锋电子商务平台(www.wolaimai.com)上的订单金额不满足甲方要求或不服从甲方的经营管理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2、甲方负责“都市先锋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为乙方提供信息浏览和网上订购功能。
3、定期对乙方操作人员进行电脑操作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
4、甲方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拜访、召开会议等各种方式与乙方沟通信息。
5、甲方根据工商局规定,为乙方免费制作统一标识的门头。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保留原有的独立法人和经营实体资格,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独立承担债权债务和法律责任。
2、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和制度,接受甲方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3、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制定的商品订货流程在“都市先锋电子商务平台”上订货,不得向未经工商及甲方认定的供应商进货。乙方从甲方“都市先锋电子商务平台”上购进的商品结算方式为现款现货,不得拖欠。
4、乙方发生名称变更、地址变更等,须在十五天内向甲方递交书面材料及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经甲方重新审核后,乙方方可继续办理加盟业务,并承担变更前代办点在代办业务中的一切法律责任。
5、乙方必须对甲方授权的用户名及密码进行保密,并不得在平台上下虚假订单。如因乙方泄露密码或故意制造虚假信息给甲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
6、乙方不得在协议期满前单方终止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方可终止本协议,但至少须提前一个月将此意向书面通知甲方,提前十五天与甲方办理有关终止手续,结清帐务。并由甲方出具正式书面通知后,本协议即告终止;如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单方终止协议,乙方的保证金做违约金处理。
7、乙方必须在协议终止后的十五天内,将所有与甲方企业相关或由甲方提供的各种固定资产、产品、标牌、记录、宣传资料等物品交还甲方。
8、乙方对甲方制作的门头负有日常保养的责任,不能自行拆除,否则按照制作成本价格赔偿甲方。
第七条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乙方违法、违约破坏甲方声誉,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扣除全部保证金。
2、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与除甲方外的其它电子商务公司进行相关业务的合作。如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扣除保证金。
3、乙方擅自拆除甲方制作的门头及宣传等设施,甲方将按原价在乙方保证金中扣除。
4、协议未到期,乙方单方面终止协议的,甲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
第八条甲方只向乙方提供信息服务业务,乙方与供应商之间所发生的质量、价格及其它一切经济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九条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通信中断和工期延误,甲方无需承担责任。
第十条 如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本协议自行中止,直到不可抗力事件解除之日起恢复执行本协议,本协议的期限相应顺延。遇到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协议另一方出具有关机关的不可抗力证明方可免责。
第十一条双方同意,将尽最大努力协商解决双方之间因本协议而发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本协议的有效性、存续性的纠纷或者仲裁条款有效性的争议。
第十二条对于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如无法协商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工商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有效期为1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协议期满,如双方没有异议,协议自动延长。
第十六条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以下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嘉兴市都市先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负责人(签字):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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